過刊要目

《上海政法學院學報》2023年05期

信息來源: 上海政法學院學報 微信公眾號 發布日期: 2023-09-01 瀏覽次數: 10

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習近平法治思想對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轉化與創新


作者:崔亞東,上海市法學會黨組書記、會長。


摘要:習近平法治思想是其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馬克思主義法治理論與中國法治實踐和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相結合的理論結晶,是新時代全面依法治國的根本遵循和行動指南,對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作出了突出貢獻。其中,“兩個結合”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核心要義,生動體現了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在不斷創新發展中閃耀的思想光芒。習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動實踐體現在開啟全面依法治國新時代、開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以及構建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等多個方面。習近平法治思想發揚了偉大的歷史主動精神,為人類法治文明進步貢獻了中國智慧,具有重大世界意義。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兩個結合;創造性轉化;歷史主動;全面依法治國


刑事司法的理論與實踐檢討



特約主持人

陳衛東


主持人按語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刑事司法改革在借鑒域外先進司法理念和做法的同時,也在不斷探索適合中國國情的司法制度創新和實踐路徑。黨的十八大以來,刑事司法改革進入深水區,在理念導向、制度設計、操作規范等方面都進行了大刀闊斧的改革嘗試,其中不乏令人矚目的亮點與創舉。但是,任何司法改革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司法實踐中的一些創新舉措也出現了與現實國情、傳統文化不太協調的問題。如何圍繞新時代全面依法治國實踐,汲取世界法治文明有益成果,使司法改革順應時代潮流而不失中國特色,亟待我們深入研究與反思。


本期刊發的三篇文章,分別從逮捕制度改革、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以及企業合規體系建設的角度進行了批判性思考和建設性探討。三篇文章都試圖超越簡單的“移植-適應”視角,在認識到每一項司法改革舉措都有其現實合理性的基礎上,審視其在運作過程中可能出現的負面影響或實踐困境,并在中國語境下提出改進思路。這種內在于中國語境中的自覺反思,既肯定了我國司法改革的總體成效,也有助于克服理論與實踐之間的脫節,使司法改革更好地融入中國文化、解決中國問題,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希望這一組反思性文章能為新時代我國刑事司法改革提供一些啟發和借鑒,并收拋磚引玉之效。


逮捕措施適用條件反思與建構

——從“一般逮捕”與“徑行逮捕”展開


作者:陳衛東,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教授;崔鯤鵬,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近年來,隨著刑事訴訟法與相關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以及司法機關的積極作為,我國訴前羈押率顯著下降,逮捕措施的適用基本實現了從“粗放式”向“優化型”的轉變,“非羈押為原則,羈押為例外”的目標初步實現。然而,訴前羈押率下降的主因在于政策壓力而非制度主導,政策與法律制度在時效性、穩定性上的差異等因素,均將影響到羈押率調控的長效性。為了實現訴前羈押率的精細化,應當回歸制度主導,并從規范層面對逮捕措施適用條件予以完善。適用逮捕措施的刑罰條件,有必要提高到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社會危險性以推定方式證明,采優勢證據標準;保安處分功能應從強制措施中分離;取消“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與“曾經故意犯罪”適用徑行逮捕的規定。


關鍵詞:逮捕條件;社會危險性;一般逮捕;徑行逮捕


認罪認罰從寬:中國化的協商性司法?


作者:聶友倫,法學博士,華東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具有控辯協商制度的性質,這幾乎已經成為理論界的共識。通常認為,《刑事訴訟法》第201條第1款設定的“一般應當”之效力規范確立了認罪認罰從寬實質性控辯協商制度的地位。然而,通過對本條的規范分析可知,法官無論在案件事實的認定還是法律的適用上,皆不受控辯雙方合意的罪名或量刑建議之拘束??剞q協商制度與我國審判機關的職權定位有著深刻矛盾,幾無實效的“一般應當”僅具宣示意義而缺乏規范價值,基于“認罪認罰從寬”構建的控辯協商制度不具有實質性。實質性控辯協商制度的構建,要求法官對實體公正的職權主義追求有所退讓、“真理符應論”部分讓位于“真理共識論”,這與追求真實的主流社會文化、中國特色的司法責任制度存在無法調和的沖突。正因如此,“認罪認罰從寬”在未來也難以被改造為具有實質性的控辯協商制度。


關鍵詞:認罪認罰從寬;控辯協商;一般應當;《刑事訴訟法》第201條


涉案企業合規改革現狀及批判性反思


作者:程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曲育錚,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2023年7月19日,《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明確提出“深化涉案企業合規改革,推動民營企業合規守法經營”的最新要求。涉案企業合規改革推行至今,理論與實踐均暴露出諸多問題。從理論層面來看,單位與個人的責任承擔方式仍需明確,未來可采取分案審理的方式作為單位犯罪雙罰制法律障礙的程序紓解;我國涉案企業合規改革仍停留在事后合規層面,未來應由事后合規轉向事前合規,明確合規改革意于幫助企業預防犯罪的制度設計。從實踐層面來看,案件多集中于民營中小微企業的適用范圍問題、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過度捆綁等啟動階段難題亟待優化;“有效合規”標準失靈、“二次合規”之定位等驗收階段衍生問題也需進一步關注。本文立足涉案企業合規改革現狀,力圖厘清相關理念,分析實踐問題,提出針對性解決之策,以期對涉案企業合規改革的縱深發展有所裨益。


關鍵詞:涉案企業合規;單位犯罪;犯罪預防;合規不起訴;“有效合規”


新興權利法律問題研究



大數據及其多重應用價值的憲法學審視


作者:魏健馨,天津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大數據與數據、信息等要素密不可分,它被認為是人類社會從IT時代進階到DT時代的標志。當下大數據應用如火如荼,并衍生出“數字經濟”“數字政府”“數據權利”等眾多新名詞。大數據的多重應用在為人們提供便捷途徑、奉上豐厚利益回報的同時,也提出了足以對現行法律制度構成挑戰的新問題。有鑒于此,從憲法學視角出發理性審視大數據的多重應用價值,不僅可以拓展認知維度,還能夠進一步洞察知識經濟模式的成型、智力資源的配置、數據權利義務觀的憲法進化以及政府治理通過智能化的人性化。對大數據多重應用價值的憲法觀照,能夠促使憲法學理論積極面對和回應新挑戰,并經由制度完善促進憲法實踐始終保持與時俱進的活力狀態。


關鍵詞:大數據多重應用;知識經濟;憲法觀照;數據權利;數字政府


公共數據開放利用的邏輯與規則


作者:孟飛,上海政法學院上海司法研究所教授。


摘要:推動公共數據開放利用成為我國數字經濟發展和數據立法的一個重要議題,旨在通過價值創造和價值分配從而實現公共數據的經濟價值,但現行立法存在著基礎性制度的疏漏問題。從理論邏輯來看,公共數據開放利用旨在從商業利用中釋放公共價值。因此,創新性的法律模式、法律規則應與公共數據開放利用相調適,公共數據商業化利用必將其作為資產來對待,從而激勵多元利益主體共同參與公共數據價值的創造和分配。在公共數據價值創造中,開放主體自身承擔的數據治理責任、商業化利用的機會公平、主管部門與商業利用主體、授權運營機構之間形成了公私合作關系成為核心的法律規則。而在公共數據價值分配規則體系中,基于社會公眾是公共數據的形成主體和數據主體,商業利用主體應承擔普遍服務義務與自有數據開放義務。


關鍵詞:公共數據商業化利用;公共數據資產;價值共創;價值分配


數據要素市場下個人數據交易的證成與實現


作者:陽雪雅,法學博士,西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數據要素市場下個人數據是否能交易與交易是否可行并不是同一個問題,理論界對這兩個問題都存在爭議,理論的模糊影響了個人數據交易的規則建構。單純以個人數據的人格權屬性及個人數據的準公共物品特征并不能證明個人數據一定不能交易,從經濟效率的角度禁止自然人對個人數據進行交易也不能帶來效率最大化。實踐中個人數據交易模式雖呈現多元化模式,但個人數據交易并不發達。為了個人數據交易更好實現,應明確個人數據持有權或者使用權交易,突破傳統大陸法系財產權架構。通過個人數據托管進行制度創新,并且從區塊鏈技術的介入、定價機制的健全進行保障。


關鍵詞:數據要素市場;個人數據交易;個人數據托管;區塊鏈;個人數據定價


初創學者佳作



自貿試驗區企業有效合規標準研究


作者:段君尚,山東大學法學院助理研究員、山東大學博士后流動站研究人員。


摘要:企業合規改革不僅應當注重涉案企業的整改,還應當關注事前的自我管理,將個案經驗推廣到有相似風險的行業、區域。自貿試驗區是國家經濟發展的重要抓手和錨點,有必要結合其優惠政策、企業特點,探索企業有效合規標準。從合規計劃的制定來看,自貿試驗區企業應當針對出口管制、海關、稅收等特定領域的風險,建立風險識別機制和專項合規計劃,并考慮長臂管轄可能造成的影響。從合規計劃的執行來看,企業需要結合自身特點,設立獨立的合規管理組織和人員,建立體系化合規流程,并針對不同員工設置個別化措施。從合規計劃的效果來看,自貿試驗區企業通過實施合規計劃識別風險后,內部調查可以由熟悉國際業務流程、國際規則的人員或外部律師進行,注意個人信息和其他各種數據在境內外流轉可能帶來的法律風險;同時,還需要將合規融入企業文化,重視商業合作伙伴合規文化的共享,密切關注國際合規環境并適當借鑒以適應國際化要求。


關鍵詞:自貿試驗區;企業合規;有效合規;合規計劃


經典譯介



智能城市的算法透明度


作者:羅伯特·布勞尼斯(Robert Brauneis),喬治華盛頓大學法學院教授;埃倫·P·古德曼(Ellen P. Goodman),羅格斯大學法學院教授。

譯 者:王延川,西北工業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公共機構將數據分析交由私人供應商負責,使得機構代理人員與公眾均無法獲知算法決策的設計及其背后的政策選擇。通過向23個州政府提交42份公開記錄請求,尋求有關6個預測算法決策的基本信息,以探究公開記錄流程能否讓公民發現這些算法所體現的政策判斷,并評估其效用和公平性,但這些請求基本上未得到回復。傳統觀念認為,過度寬泛的商業保密保護是無法產生算法透明度的主要原因,但該觀念并不準確。只有在以下情況下,公共部署算法才會足夠透明:1. 政府在算法運行和后續實施以及驗證目標時產生的適當記錄;2. 私人供應商向公共機構披露有關它們如何開發算法的充分信息;3. 公共機構和法院將商業秘密索賠視為法律要求的公開披露的有限例外。


關鍵詞:算法政務;算法黑箱;算法透明度;商業秘密;公開記錄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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