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刊要目

《上海政法學院學報》2023年04期

信息來源: 上海政法學院學報 微信公眾號 發布日期: 2023-07-13 瀏覽次數: 10

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


中國的法律大國地位問題


作者:車丕照,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歷史上,一個強大的國家通常也是一個法律大國。以往的法律大國一般都有自己比較完備的法律制度,能對他國法律制度產生重要影響,并且能夠引導國際法規則的創設。中國已經具備了比較完備的法治體系,但對他國法律的影響比較有限,在主導國際法規則的創設方面也不及某些西方大國。然而,基于中國的國家性質、傳統文化和法治特色,中國并不刻意追求對他國法律制度的影響,也沒有單方主導國際法規則創設的意愿,因此,是否具有傳統的法律大國的特征不足以評判中國是否已具備法律大國地位;而能否持續推進國內法治建設,以及能否在西方的制度打壓下保持住自己的基本制度并在世界范圍內實現多種制度的共存應成為衡量中國是否具備法律大國地位的現實標準。


關鍵詞:法律大國;依法治國;法律輸出;國際造法;話語權


新興權利法律問題研究:生成式人工智能法治


生成式人工智能可信發展的法治基礎


作者:陳兵,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南開大學競爭法研究中心主任,數字經濟交叉科學中心研究員。


摘要:隨著人工智能技術發展不斷成熟,其功能和應用領域不斷擴張,尤其是近期爆火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及服務,在多領域存在巨大的發展潛力?!翱尚拧弊鳛槿斯ぶ悄墚a業發展的內在要求,其內涵在域內外政策及實踐中大致可總結為“可操控、可解釋、可問責”等要求。然而,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所潛在的“技術+資本”壟斷、倫理道德標準不清、侵權責任模糊以及數據安全風險等新問題,引發了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信任危機?;诖?,建議以競爭治理、倫理治理、侵權治理以及安全治理等為基點,通過強化生成式人工智能領域要素治理,科學審慎引入事前監管,平衡鼓勵創新與保護競爭之間的關系;建立健全生成式人工智能領域科技倫理規范;搭建基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產品生產者責任和使用者過錯的侵權責任認定規則,從技術和制度層面加強數據算法安全等四個方面夯實生成式人工智能可信發展的法治基礎。


關鍵詞:生成式人工智能;可信發展;反壟斷;侵權責任認定;數據算法安全


邁向可信AI:ChatGPT類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治理挑戰及應對


作者:曹建峰,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數字經濟與法律創新研究中心研究員。


摘要:2022年以來,隨著以ChatGPT、GPT-4等大型語言模型為標志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迅猛發展,人工智能迎來大模型時代。AI大模型被認為是革命性的技術進展,將給經濟社會發展帶來深遠影響。然而,AI大模型的快速發展應用也持續引發各界對其倫理安全風險的擔憂。面對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倫理安全風險和治理挑戰,有必要在治理上倡導并推動踐行“負責任人工智能”的理念,建立敏捷靈活的AI監管和治理框架,通過多元化的治理舉措支持生成式人工智能創新發展和可靠應用,推動建立負責任的、可信的、以人為本的、合乎倫理道德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發展生態。


關鍵詞:生成式人工智能;人類反饋的強化學習;人工智能治理路徑;科技倫理治理;人工智能治理社會化服務;安全防護措施


ChatGPT技術嵌入智慧司法的倫理風險及其法治應對


作者:王靜,法學博士,華東政法大學涉外法治研究院副研究員、中國政法大學博士后。


摘要:中國式司法公正的標準是情理法圓融。實現司法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是司法的社會治理目標與司法人民性的必然要求。圍繞著司法公正的合理性標準展開討論,以合理是合法的必要條件為基本命題,通過剖析ChatGPT的技術本質及其融入智慧司法場景的具體情形,揭示司法技術化趨勢由于單向強化司法技術引發了倫理風險。ChatGPT作為人工智能技術的集大成者依然無法克服技術不能在個案中實現情理法圓融的缺陷。在司法技術化趨勢下,既要以科技倫理審查控制算法與數據取用,也要提升法官的司法技藝,后者是在當前人工智能技術條件下實現情理法圓融的最為重要法治路徑。尤其應明確法官主體與社會效能原則,培養法官對具體案情與社會運行機理的感知能力,使法官在把握具體案情的基礎上,融貫法律知識、法律方法以及對特定主體合理行為的代入式判斷和理解。


關鍵詞:ChatGPT;生成式人工智能;司法技藝;法律解釋;倫理風險;科技倫理


法學前沿


否定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之再反思


作者:姚建龍,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博士生導師;劉兆煬,上海政法學院刑法學碩士研究生。


摘要:對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的批評與質疑由來已久,但是,自我國刑法學界引入三階層犯罪論體系以后,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才真正地迎來危機與挑戰。無可否認,三階層犯罪論體系確實為提升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的邏輯性與精細化作出了不少貢獻,但也存在著脫離中國語境、與理論發展和司法實踐相割裂的問題。世界上絕不可能存在十全十美的犯罪構成理論,如果冷靜下來深入思考不難發現,堅持我國現有的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的歷史必然性仍在延續,其不僅獲得了司法實踐的充分肯定,而且是經過本土化改造所發展的理論。在構建中國特色哲學社會科學與“三大體系”建設的時代課題下,是否有必要進行“推倒重來式”變革,在今天更有反思的意義。理性的路徑應當是在繼承與借鑒的基礎上,堅持發展能夠解決實踐疑難問題且更加本土化的犯罪構成理論,并在此基礎上努力提升中國刑法學的國際學術話語權。


關鍵詞:犯罪構成理論; “三大體系”; 本土化;四要件說;三階層犯罪論


人民檢察院的理論溯源與當代發展


作者:劉練軍,東南大學法學院暨東南大學黨內法規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對人民檢察院造成了一定的沖擊,但并未撼動其政治與法律地位。人民檢察院是法律監督機關的憲法定位,意味著它對所有的執法與違法行為都可以開展檢察,因而其法律監督具有兜底性。人民檢察院建制的理論依據是馬列主義的國家學說,授予它檢察權旨在維護國家法律的統一實施,并滿足社會主義國家權力監督的現實需要。新時代“四大檢察”“十大業務”新格局,打破了以往“重刑事而輕行民”的局面,民事檢察、行政檢察和公益訴訟檢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發展。新時代社會主要矛盾的變化,乃是民事檢察等檢察業務獲得均衡發展的社會原因。而人民檢察院“助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新使命,才是“四大檢察”“十大業務”新格局形成的根本原因。


關鍵詞:人民檢察院;馬列主義國家學說;法律監督;“四大檢察”;“十大業務”


仲裁的數據化與中國應對


作者:馮碩,法學博士,上海政法學院國際法學院講師。


摘要:仲裁數據化是數字技術廣泛應用的時代趨勢,其既是仲裁基于效益提升、制度趨同和增強治理能力等需求作出的選擇,也得益于各國和仲裁機構在仲裁跨域競爭中為博取優勢而作出的努力。數據化導致仲裁需要面對數據監管,由此對仲裁公私界限劃分、價值取向平衡和競爭格局調整產生影響。對此,中國應以包容立法的理念在設定宏觀仲裁法律框架的基礎上,借助地方仲裁立法和參與國際軟法制定等方式為仲裁數據化創造空間。以智慧司法的方式通過數據化手段促進訴訟與仲裁的銜接并提升仲裁的解紛能力。以合作監管的模式推動政府、仲裁協會和仲裁機構多元合作,遵循市場化和國際化理順監管機制,圍繞數據安全與自由以數據分級分類和協議化規范仲裁數據的跨境流動。


關鍵詞:國際仲裁;仲裁法;仲裁數據化;數據跨境;數據合規


初創學者佳作


大數據時代辯護律師數據權

——作為新興權利的證成


作者:李小猛,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博士后研究人員。


摘要:大數據技術加持后的國家追訴權愈發膨脹,而被追訴人辯護權保障不足的舊疾卻尚未解決,繼而進一步加劇了控辯不平等。究其原因,傳統的辯護權框架對公權力的制約作用本就有限,如今更是難以覆蓋司法人工智能系統產生的各種流轉信息和算法信息。為化解上述問題,應當派生與構建辯護律師數據權,以豐富和補充律師辯護權、調查取證權、閱卷權等權利內涵,激活大數據時代辯護權的功能。作為一項新興權利,辯護律師數據權賦予辯護律師獲取、使用與所代理案件有直接、間接利害關系之數據的權利,其具有道德上的正當性、法律上的正當性以及“社會- 政策”上的可行性。為了真正落實辯護律師數據權,應當充分把握既有的社會物質基礎和實踐基礎,加快建設統一的司法大數據庫,并完善間接數據信息與直接數據信息的獲取方式。


關鍵詞:刑事辯護;辯護律師數據權;新興權利;司法大數據;控辯平等


國際投資仲裁中的稅收措施與征收


作者:呂寧寧,法學博士,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


摘要:東道國稅收措施是否屬于可仲裁范圍,國際投資條約中的征收條款是否適用于東道國稅收措施,條款適用時所引發的投資者與東道國利益的沖突應如何協調,這些問題是目前國際投資仲裁中探討的熱點。由于涉及東道國監管行為,稅收問題在國際投資仲裁中應區別對待。首先應明確稅收是東道國監管的一部分,其次要區別惡意的稅收行為與正常的稅收行為。另外,在尊重東道國稅收主權監管的前提下,應當要求東道國稅收行為的透明度,并利用國際司法機構或準司法機構對透明度問題進行監督。同時,還應在國際投資條約中明確稅收問題在何種情況下作為可仲裁事項。


關鍵詞:征收與稅收;國際投資仲裁;稅收例外條款;國家稅收主權


黨內法規研究


省級黨委制定黨內法規的主體權限及其規范


作者:王裕根,法學博士,江西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以省級立法權作為參照,具體分析省級黨委制定黨內法規的主體權限,既是貫徹黨內法規同國家法律相銜接的重要體現,也是探索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的重要路徑。區別于省級立法權來源于法律賦予,省級黨委制定黨內法規的權力來源于黨中央授予,但省級黨委在中央授權范圍內制定黨內法規的審批主體權限不清、事項范圍模糊,以及省級黨委聯合政府制定黨內法規的主體權限及其備案審查程序還不清晰。鑒于此,省級黨委有必要修訂省級黨內法規制定細則,主動對接中央授權事項,細化規定省級黨委制定和審批黨內法規的主體權限,建立立規聯席工作機制,加強評估制度建設,確保省級黨委立規權力規范運行。


關鍵詞:省級黨內法規;省級黨委;制定權;規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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