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級建設財力項目管理辦法

來源:暫無編輯:暫無發布時間:2017-09-10點擊:1

上海市市級建設財力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簡化和規范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國家、本市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級財政預算內基本建設支出(以下稱“市級建設財力”)安排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級建設財力主要用于需要市級公共財政保障的城市基礎設施、生態環境建設、社會事業發展和民生保障、城市公共安全、科技創新等領域。

 

第四條市級建設財力投資,可采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貼息等方式。

 

第二章 項目決策

 

第五條 市有關部門應當依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結合實際需要和條件,擬定重要領域的專項規劃、專項發展建設規劃,明確發展的指導思想、戰略目標、總體布局、主要建設項目、建設內容、資金需求等。

 

經市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論證和平衡,并報市政府批準的專項規劃、專項發展建設規劃,是市級建設財力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六條 市級建設財力項目審批程序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概算。

 

申請投資補助、貼息等投資方式投入的,按照市級建設財力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概算,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市級政府性投資機構或國資授權控股集團公司審核后上報或轉報。

 

第八條 項目(法人)單位應當組織編制項目建議書,報市發展改革委審批。項目建議書應當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主要建設內容、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匡算、資金籌措以及社會和經濟效益等進行初步分析,并附相關文件資料。

 

列入國家、市政府批準的專項規劃、專項發展建設規劃的項目,試行項目建議書格式化、標準化管理。項目(法人)單位填報項目申請表,市發展改革委出具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意見表。項目(法人)單位憑審批意見表分別向規劃、土地和環保等部門申請辦理規劃、用地、環評審批等手續。

 

前期工作深度達到項目建議書要求、建設內容簡單、投資規模較小的項目,可直接編報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合并編報項目建議書。

 

第九條 對符合有關規定且確有必要建設的項目,市發展改革委審批項目建議書。項目建議書自批復之日起,有效期2年。

 

第十條 項目(法人)單位依據項目建議書批復,組織開展可行性研究,委托具有相應工程咨詢資格的機構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可行性研究報告對項目在技術和經濟上的可行性以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資源利用、社會穩定風險等進行全面分析論證,落實各項建設條件,并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相關許可、審查意見。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意見;

 

(二)土地部門出具的用地預審意見(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準的建設用地范圍內進行改擴建的項目,可不進行用地預審);

 

(三)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

 

(四)節能審查部門出具的項目節能審查意見;

 

(五)根據有關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條 對符合有關規定、具備建設條件的項目,市發展改革委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二條 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市發展改革委在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階段,可以選擇具有相應工程咨詢資格的機構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評估。

 

第十三條 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市發展改革委在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中,明確項目資金籌措方案和市級建設財力投資額度。其中,重大項目根據有關規定,上報市政府審議。

 

第十四條 項目(法人)單位應當按照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要求,選擇具有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的機構,編制初步設計文件。設計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的建設內容、規模、標準、投資和有關批復要求,以及國家規定的設計規范、規程和技術標準進行設計。

 

選擇具有相應工程咨詢資格的機構對項目初步設計和概算進行評估后,除另有規定外,初步設計由市建設管理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審批,投資概算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核定,委托初步設計審批部門在審批初步設計時一并批復。

 

項目(法人)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復的項目初步設計和概算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在項目前期工作和實施過程中,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當報市發展改革委按程序審批,辦理相應調整手續。

 

(一)由市級建設財力全額投資的項目,總投資發生變化;

 

(二)由市級建設財力部分投資或安排資本金的項目,總投資變化超過10%及以上的,或投資發生變化且需要調整市級建設財力投資;

 

(三)項目法人、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發生重大變更。

 

第十六條 市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市級建設財力項目儲備庫,統籌各領域項目的前期研究工作。

 

第三章 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安排

 

第十七條 每年第三季度,項目(法人)單位通過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市級政府性投資公司或國資授權控股集團等,向市發展改革委報送下一年度續建項目、新開項目市級建設財力資金需求。

 

市發展改革委根據專項規劃、專項發展建設規劃和市政府確定的重點工作,會同市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市級建設財力年度投資計劃的安排建議,商市財政局后上報市政府審批。

 

第十八條 市發展改革委根據市政府批準的市級建設財力年度計劃安排建議,結合項目進度,分期下達項目年度投資計劃。

 

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后,方可下達項目年度投資計劃。項目年度計劃一經下達,應當嚴格執行。

 

對市政府已經明確補助和貼息方案的項目,市發展改革委通過下達年度投資計劃的方式,合并完成補助和貼息資金的審核和安排,不再單獨審批資金申請報告。

 

第四章 項目財務和資金管理

 

第十九條 項目(法人)單位應當按照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規定,建立完善的建設財務制度,設置基本建設賬戶,實行單獨建賬、單獨核算,加強資金使用和管理。市財政局對資金的使用情況和項目的財務活動實施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條 市級建設財力必須??顚S?,項目(法人)單位不得拆借,不得滯留,不得挪作他用。

 

屬于政府采購目錄內的貨物、工程、服務等,應當申請辦理政府采購。

 

第二十一條 項目(法人)單位應當按照程序并根據下達的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工程建設進度,向市財政局申領資金。

 

市財政局根據“按預算、按項目年度投資計劃、按進度、按合同”原則及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撥付資金。

 

第五章 事中事后監管

 

第二十二條 除保密工程外,使用市級建設財力項目應當依法進行公開招標。保密工程由市保密局出具相關文件后,按照本市保密工程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對使用市級建設財力的項目實行財務監理制,進行全過程的資金監控、財務管理、投資控制和績效評價工作。具體按照市級建設財力項目財務監理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使用市級建設財力的項目,應當嚴格執行工程監理制度,保障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

 

第二十五條 對使用市級建設財力的市重大工程,市審計局可采用全過程跟蹤的方式,開展審計工作。

 

第二十六條 市重大項目稽察辦根據本市政府投資項目稽察辦法,負責市級建設財力項目建設的稽察,并按照相關規定,對違規行為做出處理。

 

第二十七條 項目基本建成或部分建成后,市發展改革委應當每年選取部分項目開展項目后評價。

 

第六章 代理建設制度

 

第二十八條 非經營性建設項目推進實施代理建設制度(以下簡稱“代建制”),即通過招投標等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以下簡稱“代建單位”)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代建單位按照與項目(法人)單位簽訂的合同,承擔項目建設實施的相關權利義務,嚴格執行項目的投資概算、質量標準和建設工期等要求,在項目竣工驗收后將項目交付項目(法人)單位。

 

第二十九條 對于項目(法人)單位缺乏相關技術人員和建設管理經驗的,市發展改革委應當在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中,明確實施代建制。

 

第七章 竣工驗收和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 項目完工報備后,項目(法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進行工程價款結算。市財政局可自行或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工程價款結算進行審查。

 

第三十一條 在完成工程價款結算后,項目(法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并向市審計局提出審計申請,同時將申請抄送市發展改革委。

 

對使用市級建設財力一定額度以上的項目,由市審計局按照審計管理權限,并根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對項目組織審計。審計結束后,由市審計局出具書面審計報告,并抄送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對使用市級建設財力一定額度以下的項目,由市審計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委托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審計。審計結束后,由社會中介機構出具書面審計報告,對照列明概算執行情況,報送市審計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具體按照市級建設財力項目審計監督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市發展改革委根據審計結論,調整批復項目竣工投資概算。

 

第三十二條 項目各單項驗收完成后,由市發展改革委自行或委托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項目綜合竣工驗收。

 

基礎設施項目使用市級建設財力1億元以下、其他領域使用市級建設財力5000萬元以下的項目,實行綜合竣工驗收備案制。項目(法人)單位完成所有單項驗收后,報市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三十三條 市財政局審查批復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后,項目(法人)單位依此辦理核銷撥款、資產交付手續,并加強固定資產的管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項目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在項目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項目(法人)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項目批復的要求,依法合規組織實施。

 

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由市發展改革委可對項目(法人)單位做出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停止安排年度投資計劃、停止審批其他項目等決定;市財政局可對項目(法人)單位做出停止撥款等決定。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和財務收支行為,由市審計局依法進行處理處罰。違反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項目(法人)單位、代建單位,以及相關人員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咨詢評估、勘察設計、監理、審價、招標代理、代建、后評價等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弄虛作假,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對不按照批復要求編報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和概算的相關工程咨詢、設計單位,由市發展改革委視情況給予勸誡或限制其承擔政府投資項目的設計任務,并建議有關資質管理部門依法給予相應處罰。

 

對未按照規定履行安全質量監督的工程監理單位,由市建設管理委依法給予相應處罰。

 

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良記錄歸集到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其他市級政府性投資項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5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430日。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審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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