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學院差旅費報銷實施細則

作者:發布時間:2018-10-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市財政局《關于印發<上海市市級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滬財行〔20149號)要求,更好地執行《上海政法學院差旅費報銷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參照教育部相關文件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實施細則適用于所有本校人員以及使用本校差旅費的校外人員。

第三條 所有納入學校部門預算的資金都應執行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

第四條 出差人員級別與《辦法》中規定不能完全對應的,按照以下原則報銷。

專業技術崗位人員,按專業技術級別執行以下標準:院士和相當于院士的人員,出差可乘坐火車軟席(軟座、軟臥)、高鐵/動車商務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軟座、輪船一等艙、飛機頭等艙;教授等正高級職稱人員,出差可坐火車軟席(軟座、軟臥)、高鐵/動車一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軟座、輪船二等艙、飛機經濟艙;其余人員出差乘坐火車硬席(硬座、硬臥)、高鐵/動車二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二等軟座、輪船三等艙、飛機經濟艙。

管理崗位人員,按照《辦法》中規定的級別報銷。

對既在管理崗位、又有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可以按照“就高”原則報銷。

學生到外地進行實習實踐、社會調研及參與教學科研活動所發生的差旅費,可以按照《辦法》中“其余人員”差旅費標準執行。

第五條 出差期間,由其他單位負擔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的,不發放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六條 出差購買機票,執行財政部、中國民用航空局印發的《關于加強公務機票購買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庫〔201433號)的規定。

 

第三章 住宿費

第七條 《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實際發生住宿而未能提供住宿費發票的,不得報銷住宿費以及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除本文第五條外,以下情況可按照《辦法》中的相應級別(參照本文第二章)據實報銷城市間交通費,按規定標準發放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一)受邀赴外地參加學術會議、研討會、評審會、座談會等,邀請方負擔住宿費的,可憑對方有效證明,據實報銷城市間交通費,按規定標準發放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二)學校與外地其他單位開展教學科研合作,合作方提供住宿的,可憑對方有效證明,據實報銷城市間交通費,按規定標準發放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三)學校師生赴外地開展野外實踐、社會調查等工作,住在帳篷、農戶、農場、林場、宿舍、教室等處,不收取住宿費或不能取得住宿費發票的,由師生提供住宿情況說明并依據有關憑據,據實報銷城市間交通費,按規定標準發放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八條 赴外地參加其他單位舉辦的會議或培訓,舉辦方統一安排住宿且費用自理的,憑會議通知或培訓通知等有效證明,據實報銷住宿費。

第九條 住宿費在規定標準范圍內,按人均標準實行上限控制,據實報銷。

 

第四章 伙食補助費

第十條 出差人員伙食補助費包干使用,按出差自然天數計算發放。

第十一條 赴外地參加會議和培訓,舉辦方承擔伙食費用的,只發放在途期間的伙食補助費;舉辦方不承擔伙食費用的,憑有效證明,按照出差自然天數發放伙食補助費。

第十二條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安排就餐的,應按規定向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交納伙食費,對于應交未交伙食費而引起的責任,由出差人員自行承擔。

 

第五章 市內交通費

第十三條 出差人員市內交通費包干使用,按出差自然天數計算發放。

第十四條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應按規定向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交納相關費用,對于應交未交相關費用而引起的責任,由出差人員自行承擔。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五條 乘坐一次交通工具限報一份交通意外險,多買費用自付。

第十六條 依相關政策或制度在外地休假期間,如確需因公出差的,經學校審批同意后,可按級別對應的休假地至出差地和上海至出差地的交通費標準中從低報銷去程票。

第十七條 出差任務結束后依相關政策或制度直接赴外地休假的,按照級別對應的出差地至休假地和出差地至上海的交通費標準中從低報銷返程票。

第十八條 邀請專家開會或者參加調研,可按規定報銷受邀人員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咨詢費或勞務費,但不發放伙食補助費及市內交通費。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未盡事宜,按《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計財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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