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學院應急搶修救災工程管理辦法

信息來源: 暫無 發布日期: 2019-12-09 瀏覽次數: 4361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和規范學校應急搶修工程的管理,根據《上海市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應急搶修救災工程,是指學校內因突發事件引發,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可能造成或者已經造成嚴重危害,必須立即采取緊急措施的建設工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應急搶修工程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一)房屋和設施設備的搶險修復工程;

(二)防汛、排澇等水務設施的搶險加固工程;

(三)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崩塌、火災、環境保護等搶險治理工程;

(四)由市、學校所在地區域政府和學校決定的其他應急搶修工程。

第四條 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必須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一)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引起;

(二)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緊急措施排除險(災)情可能給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師生生命財產造成損失或者巨大社會影響的;

(三)學校認定為需要緊急搶修的事項。

第五條 對已經造成嚴重危害,必須立即采取緊急搶修工程的,由后勤保障處召開專題會議討論并向分管校領導匯報,同意后實施。

第六條 對可能造成嚴重危害,如不采取緊急措施可能會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的搶修工程,由分管校領導召集專題會議討論,并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后實施。

專題會與會人員為資產與設備管理處、計財處、審計處、基本建設辦公室和后勤保障處負責人,也可邀請有資質的第三方專業單位專家參加。

第七條 對已經發生或將要發生嚴重危害的搶修工程,可不經招標,直接確定承包單位實施;對符合招投標條件且在可預見嚴重危害發生前,能夠按照正常程序完成招標工作的,應當進行招標確定承包單位。

第八條 后勤保障處應當建立應急搶修工程隊伍儲備庫,儲備庫每年進行更換。

第九條 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實施前,應當先簽訂合同,確因情況緊急未簽訂合同的,應當自工程實施后10個工作日內補簽合同,明確承包單位,工程費用(計價方式),驗收標準、工期、質量安全保證責任等內容。

第十條 后勤保障處應在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完成后15個工作日內,根據工程建設要求,整理完成相關材料存檔,并按審計要求對工程進行審計。

第十一條 學校工作人員在應急搶險工程實施過程中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依法進行問責;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行。未盡事宜遵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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